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1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政助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鎮源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安寶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