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喬紳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青樹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建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玉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捌元,
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