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4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康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正文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
正本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究係自民國104 年2 月5 日起算
,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算?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