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4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康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正文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