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11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杏世紀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飛博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恩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  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