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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億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政治、黃萬薤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聲請人所提出發票之買受人為文茗茶業行而非黃萬薤妹,   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(「黃萬薤妹」或「黃萬薤妹即文   茗茶業行」?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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