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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41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債務人  華鏞資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重濟 一、債務人華鏞資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   仟陸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.七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   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如對債務人華鏞資訊有限公司之財產   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陳重濟清償之。 二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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