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1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國肇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華鏞資訊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陳重濟
一、債務人華鏞資訊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
仟陸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.七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
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;如對債務人華鏞資訊有限公司之財產
為
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陳重濟清償之。
二、債務人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