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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45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晨揚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貞 相 對 人債務人  許惠玲即敦南真愛一館產後護理之家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,及自 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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