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9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上晟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雅妮
代 理 人 陳郁菁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陳明鳳(原名陳婯甄)
明得興業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譚小鳴
一、債務人陳明鳳(原名陳婯甄)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
仟肆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明得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陸
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