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9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創鐿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褚弘瑜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究係自民國102 年3 月1 日起算
,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算?)。
二、請釋明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住所
,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
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