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5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靖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澤根
代 理 人 尤薪菖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堅信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壹佰叁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