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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15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靖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澤根 代 理 人 尤薪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堅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壹佰叁拾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 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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