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御泉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吳淑芳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全成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文光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