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3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安佳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麗卿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傳動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清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兆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,
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