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4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陶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雅惠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邱顯傑
上列聲請人與
相對人楊聰富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姓名、
住所。
二、請陳明邱顯傑是否為債權人? 如否,應陳明其稱謂,如係代
理人並請提出
委任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