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7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慶城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喻楢樵(原名喻泓寶)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國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連誠達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世吉
一、債務人李世吉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李世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國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