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17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科勁網通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正
聲請狀上聲請人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及
住居所。
二、查報
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具狀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
人姓名及住居所。
三、陳明請求原因事實(含契約訂立、解除時間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