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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55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茂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豫香 相 對 人債務人  佑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金龍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叁佰叁拾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   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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