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58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5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憶庭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大躍環球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大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大躍海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大陸 一、債務人大躍環球物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   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大躍海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   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,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  內同免給付責任。 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