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聚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秀珍
代 理 人 陳敬暐
律師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銘瑋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憲謨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