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04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貝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瑞淑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萬元,及各自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九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