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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18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6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鎮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安寶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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