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2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震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善臻品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「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   民國104年4月5日」?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