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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2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6287號 債 權 人 兆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珊 債 務 人 陳和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所為 之處分書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處分書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債權人兆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洪瑞敏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債權人兆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玉珊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故亦有上開規 定之適用。 二、查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洪瑞敏,業於民國105年3月14日變更為 王玉珊,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憑,本院前開處分書 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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