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287號
債 權 人 兆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玉珊
債 務 人 陳和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所為
之處分書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處分書當事人欄中關於「
債權人兆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
理人洪瑞敏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債權人兆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王玉珊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故亦有
上開規
定之
適用。
二、查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洪瑞敏,業於民國105年3月14日變更為
王玉珊,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
可憑,本院前開處分書
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