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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36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大躍環球物流有限公司(Maxlines Forwarder Co.       ,Ltd.) 法定代理人 曲大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(Gheng Lie Navigation C       o., Ltd.) 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,  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計 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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