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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71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6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派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興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玄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民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肆仟伍佰元,及   (一)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 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;(二)其中新臺幣肆拾萬玖仟伍佰   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 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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