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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0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7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智彬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雪 代 理 人 蔡伍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善翔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未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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