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9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暘月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唐信長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、大田出版有限
公司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、
大田出版有限公司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
發支付命令,
惟因未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1
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104 年4
月27日送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