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2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7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暘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信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、大田出版有限 公司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、 大田出版有限公司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 發支付命令,惟因未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1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104 年4 月27日送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