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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29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7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賴文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林秀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萬元,及自民國   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  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   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肆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   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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