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85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三通報關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陳一惠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吳肇遠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陸拾柒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