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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91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、黃維倫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 吉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嘉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貳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 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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