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泰宏
代 理 人 林昇格
律師、黃維倫律師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吉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錢嘉琪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貳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