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8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紳宇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白庸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金國城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零捌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