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陳煜瀅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日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辛明陽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宛怡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捌佰貳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七.三三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