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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816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8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順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尚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   玖仟貳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 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國泰世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償   新臺幣肆拾伍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   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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