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6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蔚山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國泰世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順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葉尚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
玖仟貳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國泰世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償
新臺幣肆拾伍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
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