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6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呈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介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張超倫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即
債務人張超倫最新之
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請陳明借款約定之清償日。
三、提出
系爭支票之
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