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米瑞克展覽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展瑜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鑫漾創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
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鑫漾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
命令,
惟查鑫漾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業己散解,依法應行清算
程序,以
清算人為程序上之
法定代理人,及對陳玫任請求之
原因事實、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期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
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同年
5 月28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
可稽,聲請人雖於同年6
月3 日具狀陳報僅提出
退票理由單,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
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