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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0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9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峻程機電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、後之最新公司登   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,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。若有,請提   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,更正其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其最新之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;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  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   股東(董事)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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