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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0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90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黃日春即愛嘉企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所載愛嘉企業商行之法定代   理人姓名與聲請狀內容不符,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(「   黃日春即愛嘉企業商行」或「許火淞即愛嘉企業商行」?)   。 二、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商行大小章正本。 三、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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