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098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寶麗國際
拍賣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小明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煜達照明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、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,對外代
表公司。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,由副董事長代
理之;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
,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;其未設常務董事者,
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;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,由常務董事
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,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相對人煜達照明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鄭進和已於民國10
4年3月5日死亡,該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,請依
上
開法條規定並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煜達照明有限公司之法定代
理人姓名及
住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