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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0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90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寶麗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煜達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又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、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,對外 代表公司。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,由副董事長 代理之;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,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;其未設常務董事者 ,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;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,由常務董 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,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煜達照明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惟因相對人煜達照明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進和已於民 國104年3月5日死亡,該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,本 院於民國104年5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並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煜達照明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。該裁定於104年5月21日送 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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