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45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御馨系統廚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芸蔓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債務人世群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、朱台生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
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
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
第1項明文
可參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世群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、朱台
生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世群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設址於
臺北市大同區、朱台生住居於臺北市大同區,有個人戶籍資
料及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可稽,
非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
權,則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殊不合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