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更(一)字第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張淑月(即張日祥之
繼承人)
張李美菊(即張日祥之
繼承人)
林張芙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張惠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張永仰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張淑華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張永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向所屬法院查詢
債權人張淑月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、張李美菊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、林張芙美(即張日祥之
繼承人)、張惠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、張永仰(即張日
祥之繼承人)、張淑華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、張永美(即
張日祥之繼承人)有無
拋棄繼承或
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