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更(一)字第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張淑月(即張日祥之
繼承人)
張李美菊(即張日祥之
繼承人)
林張芙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張惠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張永仰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張淑華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張永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宥馨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元,及自本支付
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