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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10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年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安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與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   內容不符,請陳明正確之發票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(「劉志   慧」或「劉志惠」?)。 二、若正確之發票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劉志惠,請提出正確票  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。 三、查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,請陳明支票(   票號:HD0000000)正確之發票日期(「104年6月5日」或「   104年6月16日」?)。 四、若正確之發票日期為104年6月5日,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   付通知書正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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