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047號
聲 請 人 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良
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,請陳明正確之
發票人名稱(「擎松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」或「擎松圖書
出版有限公司」?)。
二、查
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名
稱不符,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
正本(通知人應
為聲請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