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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1110號 聲 請 人 富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元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因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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