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215號
聲 請 人 明新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俊雄
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,請陳明正確支
票之發票人名稱(「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」或「財
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本會」?)。
二、若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為「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
」,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
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