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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13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泉欣水電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 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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