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383號
聲 請 人 振來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正來
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,請陳明正確支
票之發票人名稱(「振來鋼鐵有限公司」或「瑞竹國際有限
公司」?)。
二、查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,請陳明正確支
票之付款銀行名稱(「瑞傑精密有限公司」或「華南商業銀
行敦化分行」?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