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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14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1431號 聲 請 人 吉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信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聲請狀所載系爭支票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,應補受款人出   具之證明文件正本。 二、請提出支票影本。 三、查聲請狀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,請陳明正確   之發票人名稱(「黃禎成」或「心雅服裝行 黃禎成」?)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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