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431號
聲 請 人 吉元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信吉
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
聲請狀所載系爭支票已
背書轉讓予聲請人,應補受款人出
具之證明文件
正本。
二、請提出支票影本。
三、查聲請狀內容與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,請陳明正確
之發票人名稱(「黃禎成」或「心雅服裝行 黃禎成」?)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