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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14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1454號 聲 請 人 王前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聲請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,請釋明正確聲請人   名稱(「王前勝」或「聲請人:洋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   理人:王前勝」?)。 二、若聲請人為洋閩科技有限公司,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   公司大小章正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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