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454號
聲 請 人 王前勝
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聲請人
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,請釋明正確聲請人
名稱(「王前勝」或「聲請人:洋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
代
理人:王前勝」?)。
二、若聲請人為洋閩科技有限公司,請提出
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
公司大小章
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